商標續展
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。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商標變更
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一條和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十七條的規定,注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注冊人的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應當提出變更申請。申請人已經提交注冊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,其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,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。因繼承、企業合并、兼并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,應當辦理移轉手續。
商標變更,主要為注冊人的營業執照地址和名稱導致的變更。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的名義改變后,必須履行變更手續后才能繼續享有原有的商標專用權。若不進行商標變更備案,后續若商標被異議、撤三、無效,都無法及時收到商標局下發的通知,最終可能導致權利的喪失。
商標補證
根據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四條規定,《商標注冊證》遺失或者破損的,商標注冊人應向商標局提出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,及時申請補發。